教高厅函[200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专家组织: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教高厅〔2003〕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教高厅〔2004〕13号)精神,我部今年继续开展年度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课程必须是本科或高职高专各专业开设的课程。申报课程原则上要求是基础课或专业(技术)基础课并在高等学校连续开设3年以上。课程负责人具有教授职称(高职高专院校可适当放宽条件)。课程支撑网站已经提供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材料以及至少三位主讲教师(包括课程负责人在内)每人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录像必须按照“国家精品课程教学录像上网技术标准”制作,反映教师风范、该教学单元的实际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
为加大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的力度,申报课程在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后,需逐年增加授课录像上网。申请人在申请表中需要填写授课录像上网的计划,2至3年内达到全程授课录像上网。精品课程申报的其他技术要求另行通知。
课程申报高校要重视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承诺除我部拨发的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支持经费外,另外投入课程补助经费,保证国家精品课程的维护与共享。
二、申报限额与课程分类
2005年我部计划评审产生年度国家精品课程300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组织(以下简称:各省、教指委、有关专家组织)的推荐限额见附件一。超额推荐不受理。各省推荐课程中高职高专课程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少于25%。
本科课程以我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另外增设“文化素质教育课程”类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类作为分类体系;高职高专课程以我部200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作为分类体系。(具体内容可登录教育部主页http://www.moe.edu.cn/,点击“工作链接”专栏中的“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进入“表格与标准”栏目查询。)
为合理优化课程学科结构,我部根据全国高校优质教学资源分布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国家精品课程学科分配表(试行)”(详见附件五)。请各申报单位参照分配表合理选择申报课程,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学科结构的合理。
三、申报程序
1.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作为国家精品课程申报的受理机构,接受各省、教指委、有关专家组织的推荐,并通过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系统接受年度国家精品课程网上申报材料。
2.
请各省、教指委、有关专家组织以及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学校分别确定一名“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联系人”(以下简称联系人)并报送高等教育司,负责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行政联系、组织及材料报送等工作。
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系统将为各联系人设定用户、帐号和登录口令,并以邮件形式发送给各联系人。请上述单位和各高等学校将本单位联系人的信息于7月10日前发邮件至gaojs_lgc@moe.edu.cn或传真至010-66096949(格式详见附件二,2003、2004年已报送过联系人的单位,无更改可不重报)。
3.
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的课程在省级精品课程中评选产生(省级精品课程评选方式由各地自行决定)。
具体申报步骤如下:
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推荐公文一式三份至我部高等教育司理工科教育处。
②课程负责人使用终端软件(登录“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页下载2005年度课程申报终端软件)据实填写课程申报表格,并将填好的申报表保存为评审系统支持的REQ格式文件。
③学校联系人汇总本校申报表,并报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审核本省课程申报表。
⑤省联系人通过申报软件向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系统一次性提交本省份年度申报课程的申报表。
4.
通过教指委和有关专家组织申报的课程必须至少已经被评为校级精品课程。推荐课程由教指委和有关专家组织以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的形式评选产生。评选过程要求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具体申报步骤如下:
①教指委和有关专家组织报送推荐公文及其电子文档至我部高教司理工处(公文附件格式见附件三)。推荐公文同时抄送被推荐课程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公文必须附有被推荐课程为校级精品课或省级精品课的证明材料。
②我部在“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页及时公布专家组织的推荐公文。
③推荐公文被公布后,被推荐课程的负责人可从工作网页下载本年度课程申报终端软件,据实填写申报表格,保存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gaojs_lgc@moe.edu.cn,并电话确认。邮件主题必须注明“XX教指委(或专家组织)推荐2005年度国家精品课程——XXX(课程名称)”字样。
四、申报时间
1.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2005年8月7日前将推荐公文报送至我部高等教育司理工科教育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gaojs_lgc@moe.edu.cn或传真至010-66096949。推荐公文应包括:本省份申报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名单(格式见附件三)、本年度省级精品课程名单(格式见附件四)。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2005年8月22日前通过申报软件向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系统提交课程申报材料。
2.
各教指委和有关专家组织务必于2005年8月7日前将推荐公文及电子文档报送至我部高等教育司理工科教育处,邮件地址gaojs_lgc@moe.edu.cn,邮件主题必须注明“XX教指委(或专家组织)推荐公文(2005)”字样。
被推荐课程的负责人必须在2005年8月22日前按照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向我部高等教育司理工科教育处提交课程申报材料。
3.
本年度国家精品课程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8月22日。逾期申报不受理。
五、其他
1.
为规范各级精品课程评审程序,促进信息化手段在精品课程建设、申报、评审过程中的应用,我部将提供省级精品课程申报评审系统。系统评审指标可根据需要由用户自行设定,评审程序与国家精品课程网上评审程序一致,并可与国家精品课程申报评审系统相联接。有关资料可向高等教育司理工科教育处索取。
2.
本年度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继续采用网上初评、会议终审、网上公示的方式进行。各申报学校自课程申报之日起至本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期间,要保证申报课程支撑网站的正常运转,保证专家可以通过授权审看课程教学内容及相关教学资源。凡因申报课程所在学校原因导致专家无法正常浏览课程内容,且评审期内经提醒不能解决问题的,将视为不具备申报条件,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3.
教育部高教司咨询电话:010-66097821或66096262,联系人:林宇、徐斌(通信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理工科教育处,100816);申报评审系统服务电话:010-62789634-1025;软件技术服务电话:010-62978899-127。
附件:一、2005年度国家精品课程推荐限额分配表
二、2005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三、2005年度国家精品课程推荐汇总表
四、2005年度省级精品课程汇总表
五、国家精品课程学科分配表(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日
抄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附件一:
2005年度国家精品课程推荐限额分配表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额分配
单位:门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名
额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名
额 |
|
北京 |
60 |
湖北 |
33 |
|
天津 |
19 |
湖南 |
27 |
|
河北 |
28 |
广东 |
35 |
|
山西 |
16 |
广西 |
18 |
|
内蒙古 |
11 |
海南 |
4 |
|
辽宁 |
36 |
重庆 |
15 |
|
吉林 |
21 |
四川 |
30 |
|
黑龙江 |
23 |
贵州 |
11 |
|
上海 |
33 |
云南 |
15 |
|
江苏 |
49 |
西藏 |
2 |
|
浙江 |
24 |
陕西 |
31 |
|
安徽 |
16 |
甘肃 |
13 |
|
福建 |
27 |
青海 |
4 |
|
江西 |
18 |
宁夏 |
3 |
|
山东 |
35 |
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1 |
|
河南 |
27 |
二、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组织名额分配
单位:门
|
序号 |
教学指导委员会 |
名
额 |
|
1 |
中国语言文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2 |
历史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3 |
哲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4 |
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5 |
政治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6 |
社会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7 |
新闻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8 |
图书馆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9 |
档案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10 |
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11 |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12 |
公共管理类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13 |
经济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14 |
工商管理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15 |
艺术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16 |
文科计算机基础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
17 |
文化素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
5 |
|
18 |
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19 |
数学与统计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20 |
物理学与天文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21 |
化学与化工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4 |
|
22 |
力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
23 |
生物科学与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
4 |
|
24 |
心理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
25 |
地球科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
4 |
|
26 |
环境科学与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
27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28 |
教育技术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
29 |
材料科学与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
4 |
|
30 |
机械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5 |
|
31 |
电子信息与电气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5 |
|
32 |
轻工与食品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
33 |
能源动力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34 |
工程图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
35 |
仪器仪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
36 |
地矿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
|
37 |
水利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38 |
石油天然气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39 |
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40 |
测绘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41 |
武器学科、航空航天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42 |
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43 |
交通运输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44 |
公安技术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45 |
全国高等学校农林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
10 |
|
46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 |
10 |
|
47 |
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指导委员会 |
5 |
|
48 |
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
3 |
|
49 |
全国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 |
20 |
|
50 |
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 |
30 |
|
51 |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 |
2 |